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房产税,其征收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包含1.2%、12%、4%。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还未展开,现只有重庆和上海两个地区作为房产税开征试点有起征房产税。依据目前的情况,上海市所试点实施的房产税政策对于绝大多数的家庭来说其实并没有什么影响的。了解更多房产知识,欢迎持续关注湘潭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