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于急需居住证明的外来暂住人口可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向派出所申请开具居住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临时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1、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未成年、残疾等特殊人群申领居住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3、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居住证的用途: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5项权利,并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失业登记等8大基本服务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8项便利。
最后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了解更多房产知识,欢迎持续关注湘潭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