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住期间买房是需要退回公租房的,因为买房后的承租人已经不符合租住公租房的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下面湘潭二手房频道小编总结了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注意: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